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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摩不属于超标车!经销商销售不合标的电动车,或许触犯刑法!

时间:2021-11-30 13:07 来源:电动车观察员 编辑:电动车观察员 阅读量:

核心提示

近日,浙江对外公布第一批电动自行车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三个案件中都是经销商进的电动车不达标,处罚很重。 一、雅萍电动二轮自行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

近日,浙江对外公布第一批电动自行车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三个案件中都是经销商进的电动车不达标,处罚很重。

 

 

一、雅萍电动二轮自行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9月28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杭州萧山雅萍电动二轮自行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抽检,检验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中鞍座长度、衣架宽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止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货值金额达20万元。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渐亮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查,检验发现滨江区渐亮电动车商行销售的型号为TDT3167Z、TDT3163-1Z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止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2.2万元。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021年10月20日,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滨江区渐亮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8辆、罚款4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10月14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TDT2138Z、TDT2132Z、TDT3174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抽检,检验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止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达15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移送公安机关,基本可以认定这两个案件的销售商要坐牢了,属于刑事案件!一直以来大家把不合标电动车称之为“超标车”,即使电摩也不属于超标车,随着执法深入,以后只有合格和不合格区分了。